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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2 No.2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核准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起訖頁 13-3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215 (42: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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