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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1215 (4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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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其前10年盈虧可互抵。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的三個條件:(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即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215 (42: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下一篇
財稅焦點Vol.42 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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