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跨境電商,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修正後,要求於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我國進行稅籍登記並繳納稅營業稅,財政部106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年銷售額48萬為標準,超過此額度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