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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1130 (4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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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評析及企業因應之道
作者
楊淑卿
中文摘要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起訖頁
28-3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130 (42:2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財稅焦點Vol.42 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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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不動產債權債務之計算方式--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2號案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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