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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1130 (4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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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2 No.2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得於10年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申報扣抵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扣減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縱使該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取得之當期申報扣抵,仍可於10年內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起訖頁
13-2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130 (42:2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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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合作社兼營社員及非社員業務符合一定條件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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