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電信設備的組織性詐欺行為(含恐嚇取財,下稱「電信詐欺」),除了電話聯繫人員(俗稱一線、二線、三線,日本俗稱掛け子)使用詐術誘使被害者陷於錯誤之外,為了取得犯罪所得,必須派遺取款人員至ATM或者臨櫃領取現金(俗稱車手,日本俗稱出け子),甚至要求被害者當面直接交付現金(下稱「現金車手」,日本俗稱受け子)。對於利用現金車手的電信詐欺犯罪,我國實務通常係被害人察覺後與司法警察合作以誘捕偵查方式逮捕,通常均肯定成立(加重)詐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例如:「與警方配合佯裝受騙,警方則提供玩具鈔票面額共計36萬元交與張○君,由張○君帶同員警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地點與陳○吉會面,並將上開玩具鈔票交與冒充上開公務員指派之陳○吉,旋為警當場逮捕而未能詐得3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