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隨著科技發展而日趨縝密化與國際化,犯罪進行過程中,也會利用常見之科技設備,因而留下追查之線索,以科技方法實施犯罪偵查,是執法機關之責任及義務。各類科技偵查方法,不免對於隱私權等基本權造成侵害,故實施科技偵查方法之基本原則,自應以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處分之規範為基本原則加以處理。科技偵查方法造成部分人士直覺式的疑慮以及不加思考地欲以法官保留方式處理,並不意外,但從美國2001年愛國者法案以後之各種反恐法案與計畫,到德國2017年刑事訴訟法關於線上搜索之修法,都可以看出此項議題之複雜,不可能僅以人權保障之單線式思考並預設立場式地排斥,而應嚴肅究明其特色、本質與實務需求,提升法治國的準備對策,方為進步國家法律人應有之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