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借這個機會跟各位分享我研究學習後的些許心得。首先,是「科技」的概念。以科技作為立法的對象時,會碰上一個兩難。這個兩難在於,現有的科技在三年五年之後,可能就變成陳腔濫調。想像一下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監聽是一個非常先進的偵查方式,但到了今日,監聽已經不是什麼不起的技術了。我曾經有機會與一些偵查機關的前輩聊到,他們說現在監聽已經聽不到什麼東西,因為現在所有犯罪份子都知道打電話會被聽到,所以改用Line或是其他即時通訊軟體來進行語音通話。監聽可以說已經是落後的偵查手段了。又例如指紋,在三、五十年前,指紋的採驗是很進步的偵查方式,可是現在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情。所以第一個困難是在於,如果以法律規範「科技」偵查方式,無可避免地會不斷在科技的後面追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