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理論」(Lehre von besonderem Gewaltverhältnis)以犧牲基本權保障作為代價,在需要特別維繫高權統治的國度中,確實提供過正當性之堅實決壤。此一理論在臺灣土地上盤根錯節,以致職司憲法價值保護之釋憲機關得費力剷除,從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開始,到近年來第六九一號解釋,展現出我國大法官致力於破除特別權力關係這個法治國鬼魅的努力。然而,時至今日其頑強生命力似乎仍在行政實務上,展現其存在的價值,在許多傳統特別權力關系領域中仍有其蹤影,尤甚者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列之「法律整體性的傷亡名單」給予了特別權力關係在法治國底下喘息的機會,故而大法官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的進程上仍未盡全功,尚有努力空間。本文認為,應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重回法治國陽光的照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