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日(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家庭教育法第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36條修正條文。教育部表示,本次兩項法案部分條文修正係由立法院高志鵬、蘇震清、管碧玲、邱議瑩、余天、陳啟昱等23位委員,鑒於「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已成為全球共識及世界各國施政重點,我國亦於96年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符合對性別多元與差異之理解,避免性別刻板化之疑慮,提案修正家庭教育法中有關「性別教育」之用詞,並將性平法中相關之法律名稱一併修正。對此提案,教育部亦表支持,本提案於無修法爭議之情形下,今日順利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