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許多關注同志議題的民間團體,因教育議題連署提出抗議與訴求,再加上明天(8日)適逢38婦女節百週年,教育部再次重申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歧視偏見的教育目的。依93年6月23日所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保障不同性別或性傾向者的受教權,如第12條「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第13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第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第17條「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