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學時事要談論「司法互助」。日前恰與司法官學院林輝煌院長聊起「司法互助」之英文用語,他認為該詞不宜從字面直接翻譯judicial assistance,蓋judicial為法院,有「審判」之意思,應該譯為legal assistance妥適。話雖不錯,不過引渡林克穎之目的就是要其面對我國法院之審判結果,尚不足以解釋臺式judicial assistance之譯文錯誤。是我國所謂「司法互助」,美、英、加國以mutual legal assistance(MLA)為表達,亦曰「互助」(mutual assistance)。國際間之司法互助,除了協助他國對證人及鑑定人之訊問、轉交證物、實施搜索扣押、查證驗證、送達文書、情報交換之狹義司法互助外;廣義之司法互助則包括引渡人犯、刑事訴追之移轉、外國事判決之代為執行等1。又根據實務統計,最大量之司法互助請求為文書送達2,即狹義之司法互助事項。而同一國家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互助,舉凡跨州、跨省分區域、涉外之互助事項,以英國為例,主管機關得向所屬管轄之三個內政部門提出。Judicial一字慣與司法機關連結,所以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之司法合作部門稱為Judicial Co-operation Unit,有關刑事互助事項,如調閱證據資料、傳喚犯罪嫌疑人、搜索扣押、或沒入徵收、確認證人之戶籍地、刑事程序通知等,得向該管單位提出;蘇格蘭則獨立向愛丁堡法院(Crown Office)提出。對於查緝洗錢(money-laundering)、菸酒走私(smuggling of tobacco and alcohol)等間接稅方面之協助,得向稅務海關總局(HM Revenue & Customs)提出。至英國皇家海外屬地之互助事項,則須向該管之檢察署提出3。誠然,刑事司法互助,意指地處不同疆域之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之間,在訴訟程序或其他司法活動中,相互提供幫助或進行合作而言4。其涵蓋「國際」與「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前者乃國與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後者為同一國家跨不同法律區域的司法互助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