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屬於雙行為犯,行為人應有強制方法以及性交或猥褻目的。因為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當行為人實行強制行為後即停止,行為人的強制究竟是為了實現性交或猥褻,有賴於當時客觀情況以判斷主觀的犯意。強盜罪是以強暴或脅迫等強制,令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下實現取財或獲利目的,亦屬行為犯。具有雙行為犯性質的犯罪於方法與目的之間應存有因果關係或目的關聯。倘若行為人基於其他用意使用強暴,之後另外產生取財獲利故意,並進而為之時,唯有當被害人擔心會再度受強暴,這時的強制作用才會轉化為「脅迫」,方肯定存有強盜罪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