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民法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訴權人、提訴期間以及起算時點等著眼於身分關係之安定性,致使身分關係之真實性受到犧牲,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認為民法第一六三條未賦予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必須檢討改進,又認為終局裁判若與憲法意旨不符,應許其於解釋公布一年內起訴救濟。此外,不許親生父對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乃為避免破壞他人婚姻,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是否立法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有關否認子女之訴立法上適度放寬其限制雖屬時代潮流,惟放寬限度何在,攸關婚生推定制度之適用,血統真實主義究應貫徹至何種程度,修法應如何因應,乃本文所欲探究之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