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是判斷專利侵權的重要步驟之一,當被控對象不在申請專利範圍文義之內,不符合文義讀取時,專利權人可援引均等論,主張被控對象與專利為實質相同,構成均等侵權。我國過去鑑定基準規範的置換性,作為完整判斷均等的標準,但在現行鑑定要點之中,已不再存在。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仍然肯定並且繼續適用置換性標準,但是在法院判決中,置換性的內涵與運用方式,並不一致。當置換性內涵包括三步測試法時,整個置換性即作為完整判斷均等的方式。但當置換性內涵是取代難易程度時,有時會用於在三步測試法中判斷手段是否實質相同。本文從比較法觀點,參考美國均等論與置換性標準,對我國置換性進行研究討論。本文以為,當以置換可能性與置換容易性作為置換性內涵,即使技術手段實質不同,仍有置換可能性。所以,置換可能性,不應包括三步測試法。在此之下,以置換可能性與置換容易性判斷均等,將無法合理判斷均等。當置換性的內涵為取代難易程度,而且用於三步測試法中判斷手段是否實質相同時,均等判斷會欠缺我國均等論體系之支持。同時,使用置換性判斷均等的結果,會隨著時間的改變,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其不確定性高。此外,依置換性作均等判斷的結果,隨著時間變化,使得社會大眾無法有效依置換性判斷是否為侵權,讓專利的公示性更為不足,使潛在競爭者處於高度的侵權風險下,大幅降低了投資或研發意願。再者,置換性會與逆均等論的適用,造成牴觸,違反專利權保護實質技術的限制,並不妥適。因此,本文建議這樣的置換性內涵與使用方式,並不宜作為判斷均等侵權之方式,以使均等論有更妥適的公示性,鼓勵社會大眾超越發明之創新,並促進產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