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中葉以後,法學界針對傳統方法論的不足,陸續嘗試突破傳統架構的侷限。由Viehweg引發高度重視的類觀點學,到Alexy具有重要影響的論證理論,逐步建構多元的方法系譜。尤其就概括條款的具體化過程,連傳統方法論名家仍須承認,此時法官必須進行評價以補充框架內涵,如單純以法律或立法者的價值決定,並無法作成裁判。我國消保法第12條有關消費性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控制,由於涉及概括條款的具體化問題,學理上認為係立法者授權法官填補空白,多承認其準立法性質,而須考量法政策層面問題。換言之,消保法第12條係立法者授權法官,於個案中發展具體規範的典型概括條款,但由於依該條所為內容控制無法以傳統涵攝模式進行,而應依具體事實、條件、社會情境進行價值選擇,就此而言,不得不承認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而在上述法律適用過程中,既無法以演繹方式推導出結論,此時替代方法──例如:問題導向思考──往往就有填補傳統方法不足的空間。實務上曾有引發輿論重視的案例,其中所涉不同審級法院的判決,在風格、結論上均形成強烈對比,依本文分析,其中涉及新論證方法與傳統解釋方法的對立,或涉及在運用體系架構論述的實務判決中,如何融入問題導向的思維方式。由本文所討論的案例顯示,在歐陸法系重視體系架構及理論的國家,至少就概括條款的具體化方面,在方法上應持開放立場,承認並融入類觀點學以個案問題為討論中心的靈活方法,較能兼顧法律規範的合法性及個案正義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