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機械工業的發達,在文明社會中自動機械的利用已經是不可或缺。我國刑法於一九九七年增修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三三九條之二與第三三九條之三以制裁相關利用自動機器不正獲利的行為,正是社會不容許利用「機械性的精確反應」來「騙取」財產利益之具體價值呈現。然而細觀法規的文字用語,立法者並未對於該行為樣態有確切的描述,而是以「不正方法」這一個高度不明確的概念作為概括規定。學說對於「不正方法」的闡釋,多認為應該有類似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的本質,以對於電腦詐欺罪加以適當的限縮,實務處理相關案例時,亦不能輕忽此一核心思考,畢竟從刑法謙抑性的角色考量,刑法的使用不應該被期待為是對於所有社會不正義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