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婚生推定制度乃是民法上擬制子女婚生性之制度,而婚生否認制度則是將受婚生推定之法律上父子關係,回歸至真實關係的制度。然而,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卻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而未規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因此,大法官乃在本件解釋中,援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主張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並認定以上民法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但是即使如此,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上的論述,卻未充分理解民法上規定婚生推定制度的本質,過度偏重基於血緣之親子關係,以致於相當程度地減損本件解釋在當代台灣家族法上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