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給付,此項情形一般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且係由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在此類案例,行政機關究竟以「給付決定」,亦即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必須提起給付訴訟,要求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向有爭議。本文之目的並非在建構全面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體系,而僅針對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規定有所主張時,應採取何種方式,較符合法律規定之目的。因此首先針對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規定作詳細研究,說明其適用領域、返還請求權產生之原因、返還義務之法律效果及請求權實現方式。繼而評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內容並說明本文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