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研究歐盟及德國著作權法關於保護技術措施之法制,進而檢討我國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得失,並對其解釋及未來修法提出具體建議:「防盜拷措施」一詞不妥;主管機關應該以合理使用原則之核心價值為依歸,確實行使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的授權;例外規定之受益人應可以逕行規避該技術措施而接觸該措施所保護之著作;禁止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規避技術措施的民事責任要件、製造流通規避相關設備或提供相關規避服務的刑事責任要件,均失之寬鬆;未衡平課予著作權人提供例外規定受益人規避技術措施之必要手段及標示此種技術措施相關重要資訊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