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二年二月修正公布的刑訴法中,增訂了「緩起訴制度」,以擴大檢察官起訴裁量之權限。緩起訴規定在政策上的主要任務,在於減少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體系的數量,以減輕審理負擔。但由於緩起訴制度與向來的微罪不起訴和簡易處刑程序,同樣都具有快速終結案件的特性,因此如何選擇適當的程序適用,著實造成不少困擾。有鑑於此,本文試圖從比較法制的觀點,以德國刑訴法百年來如何擺盪於法定起訴原則與便宜起訴原則之間的掙扎與爭議為例,鋪陳德國一世紀以來刑事追訴制度轉變的軌跡,並探索德國暫緩起訴制度發展的契機與方向。並希望藉此文來釐清不同程序在目的、功能上的差異,以做為我國日後運用緩起訴制度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