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最大的不同是,CEDAW關注文化因素對性別權力關係的影響,因此它「正式指認文化和傳統限制了婦女享有基本人權,文化傳統的壓力導致婦女在法律、政治和經濟上的地位無法提升。」主張國家有義務解決這個關鍵問題,因此將之寫入第5條,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本條文直接挑戰傳統主流的性別意識型態,搭配第2條第f款規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呼籲各國從社會文化根源進行改革,確實是真知灼見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