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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協商程序與法官保留原則
作者 楊雲驊 (Yun-Hua Yang)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第七七條之規定足見立憲者已明確將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刑事訴訟之審判」權限歸屬賦予司法院,另外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內「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的明文規定更強化了此一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並已構成人民憲法的主觀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國家行為皆要遵守此一誡命。刑訴法新增之協商程序規定(第四五五條之二以下),卻是由檢察官與被告在審判外,排除法官參與的要件下,允許協商,且協商之結果原則上將拘束法院,在其協商範圍內為判決。除了弱化法院行使司法權應有之「唯一決定性」的權限外,最為嚴重的是犯罪事實的認定,也將在此一設計下極容易變的虛有其表,且欠缺實質監督之可能,讓法庭之審問變的空洞化,架空法官保留原則下的基本內涵。此一違憲情形,也無法透過諸如「法院的事後審查規定」、「被告同意」及「法院同意」等設計而加以正當化。
起訖頁 25-38
關鍵詞 協商程序法官保留同意人身自由的保障檢察官被告審判外犯罪事實法庭審問空洞化事後審查被告同意法院同意憲法保留主觀權利憲法第77條憲法第8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504 (1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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