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被告享有質問不利證人之權利,乃超越法系、凌駕國界的「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在我國法亦受保障。然而,此項人權要求的具體司法實踐,亦有諸多亟待克服之難題,諸如:何謂「不利證人」,共犯/共同被告是否屬之?對質詰問的實質內涵為何?於何等條件得承認其例外?此乃各內國法與國際人權法、我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我國大法官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共同面對之問題。本文先從歐洲人權公約之對質詰問條款出發,解析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如何發展超越法系、凌駕泛歐國界的普世人權基準,評釋其優劣之處,並進而回到本土的立足點,以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為中心,逐一檢討我國法關於共犯/證人及對質/詰問的立法基點及實務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