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絕對權與相對權劃分的標準不在於得否向一切人主張,而在於權利主客體之間意思支配力之有無,以及第三人行為義務內容與範圍的確定標準。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付義務的接受權和對第三人行為義務的接受權,是債權主客體關係在不同方面的表現,二者共同構成債權效力內容之全部。以此為基礎,本文闡述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妨害除去責任成立之根據及其構成要件上的特點。鑑於侵害債權妨害除去責任在性質、客體、目的、內容、發生條件以及應否受訴訟時效約束等方面,均與侵權責任、絕對權保護上的妨害除去責任相區別,應確認其為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