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授信時,必然存在無可避免的風險,授信人員無法確保任何一筆貸款皆能如期償還,法律不可能於事後每筆授信逾期無法償還時均要追究授信人員之相關責任。對此結果不確定之風險行為,一方面隱含損失之不確定性、一方面為銀行經營所經常面臨而不可避免,法律應如何界定應負責任之界線,於每個個案中實存有疑義。銀行吸收一般社會大眾之存款,所為之授信業務實係管理他人的財產,銀行授信人員係基於代理人關係(agency relationship)受存戶委任而為財務管理,在代理範圍內,負有「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亦有譯為「受託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