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經常成為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根據衛福部性侵害案件通報統計,民國101年到107年間,性侵害通報件數平均有將近一萬三千件,而被害者平均超過六千人,其中身心障礙者每年平均約占一成七,當中又有近五成的人是智能障礙、超過兩成為精神病患。然而,法官判決的結果經常遭到批評,不符合民眾的期待。本文章蒐集精神障礙者遭到乘機性交的相關判決,發現法官對乘機性交罪的認定標準,並不單純著重在與精神障礙者從事性行為,精神障礙者的障礙程度也非關鍵。相對地,法官的認定標準,著重於被害人是否有足夠的性知識與社交經驗,以及其是否有能力拒絕性交行為。此外,被告絕大多數主張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礙,主張兩人為合意性交。究竟法官如何看待精神障礙者對性交行為的「同意或抗拒」,以及被告對被害人有精神障礙之事實知悉與否,是否影響法官的判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