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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不管是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終止租約所生地價補償規定,學界每每批評不斷,然迄釋字第五七九號作出之前,大法官均未作出解釋,即便是行政法亦僅觸及其「周邊」爭議,對問題之釐清並無助益,於是自釋字第五七九號公布之後,各方莫不寄予厚望,本文亦不例外,並嘗試從法制經濟分析觀點加以論述,經分析後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從速檢討地價「三分之一」之妥適性,此外,現行以「公告現值」作為耕地「地價」,亦值得檢討,本文建議應經由實證方法精準模擬各種出租耕地之類型後,以得出之數據作為補償承租人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