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所得為近代商業社會重要所得來源,亦為租稅國家所得稅法中財產交易主要部分。證券交易所得長期停徵所得稅,在憲政國家原本值得從各角度探討之課題。在長期停徵過程中,先授權行政院後改為立法明定,間有一年設有一千萬元以下停徵,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該號解釋首先拋棄長期將租稅減免誤為租稅優惠之見解。明示租稅優惠為量能原則之例外,並明白提出「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且開啟租稅優惠應受平等原則之審查。此在違憲審查史上均具有重大意義。惟以合理差別待遇即不違反平等原則,忽視租稅優惠犧牲量能平等負擔本質,阻斷對租稅優惠審查之各種可能,值得吾人深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