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吾國法學者在諸多議題的論述上,常會以比較法的方式為其基礎的闡釋方法,然此應有其嚴謹的方法論,而非為比較而比較、或外國法制即必然可為吾國參考。憲法訴訟作為憲法的程序法,而作為法學的一門領域,前述思考亦不例外。若先言及「違憲審查制度」,則吾國係類似德國之「集中制」,依此即產生以此種制度為基礎之相關「憲法訴訟」理論,學理及實務上亦均已存在繼受彼邦制度之軌跡。本文即提出此一在繼受或比較上應注意之初步方法論,而以「憲法訴訟」相關問題為印證說明,並具體以「人民聲請釋憲」此一程序類型,詳加檢驗其要件,且與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相比較,以說明吾國在繼受上應注意之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