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就假處分間競合處理之問題,我國向來通說及實務雖未明確地就「假處分裁定競合」與「假處分執行競合」予以明確地區別,惟均承認「在後之假處分不得與在前之假處分相牴觸」之原則。最高法院在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裁定,則一反通說見解,建立「在後之容忍不作為假處分得與在前之單純不作為假處分相牴觸」之原則,在現今專利侵權訴訟中存在著「假處分間戰爭」之狀況下,此原則不僅在程序法之理論上或訴訟之實務上,均造成相當大之衝擊。本文旨在以該裁定要旨之評釋為楔,對環繞假處分間競合之問題進行檢討,並對本裁定見解之當否,加以評釋。本文最後對假處分裁定之效力,進一步地提出反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