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由行政院自民國25年4月17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已逾八十餘年,歷經多次與時俱進之增、刪或修正,堪稱法隨時轉且益臻完備。唯、其中本規則第九條有關「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之免徵稅賦明文規定,其對已形成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如已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440號等解釋具有符合一定要件所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因公益所形成私有財產權利益之特別犧牲,本條文之前段即訂有應依他法補償(免徵稅賦)之立法意旨,固無疑義,然對於後段「但書」條款之現行實務面,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與行政法院之裁判,多年來均未予進一步深究對法定空地實已具有因「公用」地役關係之特別犧牲,實質構成要件不同於登記名義人所能享有之「專用」或「共用」不同範疇之差異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