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是我國承認宗教自由為基本權的憲法依據。但是,在台灣社會長期戒嚴與憲法教育貧瘠下,一般而言,我國人民及國家機關,並不瞭解宗教自由的內涵,要求國家管制或介入宗教團體的輿論,也總是存在。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就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有關國家限制寺廟處分財產的規定是否違憲,作成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並藉由監督寺廟條例相關條文的檢討,提出對宗教自由內涵與宗教團體自治的看法。難得,大法官針對國家管制宗教的立法問題發聲,實在值得從「宗教自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自治」回應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