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標乃為製造商或配銷商用以表彰其所製造或配銷之商品標誌,其目的在與他人所產銷之商品有所區別,以便在商場上發生公平競爭之效用。然而時至今日,商標權的內涵,仍在變動。當註冊商標中的圖樣或文字,不再附隨於所指定之商品種類出現,而是將註冊商標的圖樣或文字本身,變成一種商品在販賣時,這種行為在商標法上的意義為何?如果非商標權人將他人商標中之部分文字或圖樣製成商品販售,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商標商品化」,依舊會構成侵害商標的行為嗎?英國法院在二一年時,對於構成侵害商標的「使用」應如何定義,產生疑問。本文擬從現代法上商標權之意義開始,介紹英國相關案例以及法制之發展,進而分析我國目前法制,以探究我國商標法中構成侵害商標「使用」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