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援用Henry Smith教授提出之「資訊成本理論」,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研究我國物權法中之習慣。本文主張,民法第七九條與第七九三條之習慣,相較於其他相鄰關係條文中之習慣,較可能為法院承認,因為其多半影響在地人,而不影響外地人。民法第八五條之五之習慣,相較於其他用益物權條文中之習慣,較可能為法院承認,因為土地所有人有誘因揭露習慣之存在與其內容,不會造成潛在交易者之高資訊成本。本文搜尋二一年上半年台灣各級法院判決,及歷來所有最高法院判決與判例,但無法找到任何判決承認物權習慣,故無法驗證前述資訊成本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