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電子資料庫已成為現今社會資訊流通所不可或缺的工具,但電子資料庫的建置卻常需要龐大的人力、資金與時間等成本,因此,如何保護電子資料庫建置者之權益,又能避免資訊壟斷,則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對於A公司建置的X電子資料庫之內容疑遭B公司的Y電子資料庫建置相關人員盜拷一案,台北地方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陸續作成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四一號二則判決,藉此機會,本文希冀能探討電子資料庫與傳統編輯著作之差異,並借鏡德國與歐盟的經驗,以呈現目前以編輯著作保護電子資料庫之妥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