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資料庫有強烈的市場屬性,以致其於著作權法的保護上一直爭議不斷,特別是關於原創性的解釋認定問題,除在確認資料庫為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外,尚須警界「揮汗原則」與「勤勉原則」介入原創性的解釋認定。傳統著作權法對於原創性的解釋認定,將最高創作高度的要求與作者的個性相結合,常會出現具有商業價值的資料庫未必能獲致著作權的保護,而符合著作權保護適格的資料庫,未必為市場所需求,此種利益脫節的現象將嚴重挑戰著作權法鼓勵創新的立法政策宗旨。二四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提出的原創性判斷模式,調和了資料庫商業屬性與傳統原創性要求的衝突,本文受其啟發,以國內判決為借鏡,提出資料庫原創性的解釋建議,希望能引起各方對於該議題再思考,對於我國未來實務發展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