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立法關於社會救助基金追償權制度的規定存在瑕疵,其完善應以救助基金宗旨為根本,其核心制度構成包括:追償對象的確定應體現侵權責任法、責任保險制度原理與救助基金補償功能;侵權責任之訴中侵權責任人已將責任賠償金全部賠償給受害人的,救助基金追償對象應為受害人;救助基金墊付屬於特困家庭補助的,對受害人無追償權;追償範圍僅限於搶救費、治療費或喪葬費及其相關成本;侵權責任人的責任財產不足以實現受害人賠償請求權與救助基金追償權的,前者權利優先實現;追償權之訴與侵權之訴合併審理;救助基金追償權實現輔之以行政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