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憲法釋義學後設理論的角度,對「部門憲法論述」作方法論的考察,檢討建構「部門憲法論述」的前提條件與方法理論。歸結言之,筆者發現「部門憲法論述」對於憲法釋義學的「功能」作了過高的期待,憲法釋義學基於其學科性質與所處的社會位置,除了協助憲法解釋與適用、提高憲法思維的體系性或融貫性之外,固然可以在社會變遷當中,調解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緊張或矛盾,但是對於憲法解釋與憲法修改兩個層面的憲法變遷而言,卻無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至於我國憲法釋義學脫離憲法文本的主因,筆者認為,並不是來自「直接移植」外國憲法學理與概念,而是受到長達四十年多年政治歷史因素制約而成,換句話說,憲法釋義學之所以脫離憲法文本,主要來自於憲法規範與現實政治的疏離,「直接移植」外國學理,既是解嚴前憲法學界針對政治現實的一個反映,在解嚴之後又扮演著「我國憲法釋義學雖然在解嚴後十幾年來蓬勃發展,但是政治歷史因素在憲法文本與憲法解釋之間所造成的脫節,卻形成重要條件,使得解嚴前傾向於的憲法「理念學」的憲法釋義學,在解嚴後成為外國憲法理論與學說較勁的場所,有時明明是屬於我國憲法解釋的爭議,卻彷彿成為外國憲法釋義學的「代理人戰爭」。目前我國憲法學界對此的認識與反省與日俱增,對於「直接移植」外國學說的作法也逐漸採取質疑與批判的態度,正面的說,憲法釋義學現階段發展的「理性化」正以「本土化」為目標,「部門憲法論述」則是在此問題意識下所提出的解決對策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