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般或對基因改造食品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只認為是農業、經貿、科技問題,而未思及其涉及到民主法治國憲法的核心問題,即其已經觸及到人民的「生存權」的最基本問題。「人的生命」是憲法秩序中最高價值的權利,對於「食品的關照」,在於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乃是國家的義務。「基因改造食品」的管制,乃是「食品安全性」的基本權保護。國家機關對之負有「和平保證人地位」,對於食品的「品質確保」(Qualittssicherung),乃是國家的義務。如何將「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性」,納入憲法層次,甚至到刑法層次,為重點所在。本論文乃針對基因改造食品核心問題究竟是生存權或財產權予以定位,並對科技危險(Risiken der Technik),究竟可否透過「可容許的危險」予以容認,及科技引發的「短效」、「長效」危險如何評估。此外,在「全球化貿易競爭」下,國家對人民的生存權,在「世界經濟自由」的壓力下,應採何基本立場予以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