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人工智能時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具備了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要求,應賦予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排他性保護。刑法規定著作權犯罪主要保護的是著作財產權。在將相關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載的著作財產權主體的基礎上,對行為人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給予刑罰處罰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規定著作權犯罪的立法目的。應基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點,給予其低於自然人創作的作品的保護,以保證文化市場中利益分自己的均衡。對此,可從司法和立法兩個方面,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護設立合理的限度和途徑。而強人工智能時代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護會發生深刻的變化:即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會予以相同程度的保護,且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犯罪的主體會涵括智能機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