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102年新專利法開始實施後,刪除原「聯合新式樣」法條,新增「衍生設計」法條,衍生設計法條的訂定是基於我國的設計專利制度採「先申請原則」及「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一項設計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案准予設計專利,而在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下,考量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可能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故在我國新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即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