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因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修正草案:「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以及立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主決議事項第301條內,要求該部「提升對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積極性、於1年內完成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文化資產潛力建築之列管名單」。按原《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4條,其內容如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另外,修正條文同時重新定義了「公有」的詮釋:「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因此,凡具一定時間歷史(超過50年)之「公有建造物」,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將全部納入法定文資鑑定程序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