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契約法乃至於民法典體系架構之再構成,為日本二六年啟動的債權法改正重點之一。首先,乃民法典外契約規定之整合之課題,此涉及消費者契約法及商行為規定之統合(移置於民法)及一般法化(將特別規定提升為契約法一般法律原則)。第二,乃民法總則內容之調整,法律行為規定是否應繼續留在總則、債權消滅時效是否應規定於債權法,乃議論之焦點。第三,為債權法體系之調整,改正試案建議確立契約法一般原則,並與債法一般原則相區隔。此外,債權法新設債務承擔、契約承擔,並增訂有價證券之一般規定,有名契約增訂役務提供契約及融資性租賃契約,均值得吾人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