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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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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緩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正本,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自難認已經確定;檢察官如就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應認其起訴或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稱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撤銷緩起訴
、
瑕疵
、
不受理
、
無效撤銷緩起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盤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扣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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