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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3 (20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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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裁判上一罪中涉不得上訴第三審罪名之部分犯罪事實已經起訴,但起訴書及第一審漏未論究其罪,經第二審調查訊問,始撤銷改判論列此部分罪名之情形,為確保人民訴訟利益,避免其初次受論罪判決即告確定,而無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救濟之機會,應本於同一法理,就該首次論罪部分,亦予至少1次得上訴第三審之機會,始符法制本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上訴
、
裁判上一罪
、
至少一次得上訴之機會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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