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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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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所謂「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沒收標的或為追徵目的而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或被害人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而生任何障礙……抵押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犯罪所得
、
扣押
、
交易安全
、
抵押
、
禁止處分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連續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限制住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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