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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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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連續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自由、公開決定價格之秩序。故行為人如客觀上有操縱行為,致市場行情有異常變動而影響市場秩序之危險,於考量該有價證券之特性、行為人之屬性、交易動機、交易前後之狀況、交易型態、交易占有率、是否違反投資效率等客觀情形因素,綜合判斷後,如操縱行為無其他合理之投資、經濟上目的(例如因應市場上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基於合理投資判斷而大量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時,自得認定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之意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連續交易
、
操縱市場
、
主觀意圖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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