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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故取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乃指透過電腦的使用,以包括複製在內的方法,將他人的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的情形。故在「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的行為態樣中,縱使原所有人仍繼續保有電磁紀錄的支配占有狀態,然如行為人藉由電腦設備的複製技術,使自己同時獲取檔案內容完全相同、訊號毫無減損的電磁紀錄,仍該當此罪的成立。……就另方面言,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法第239條之通、相姦罪,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顯然前者法益,應該受更重地位的保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隱私權社會安全法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2 (2018: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信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羈押必要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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