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4日修正,而於同年月6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可見上開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或侵占罪,係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亦即行為人之背信或侵占行為須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以上),始足以成立該罪。(……)(三)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時,增訂第171條第2項(……)其立法理由說明(……)依此說明,證券交易法對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係採學理上之「差額說」(或稱「淨額說」),亦即其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包括股價、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而非「總額說」(即不扣除買入股票之價金、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 |